省市政策||廣東省教育廳 廣東省公安廳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 社會保障廳關于實行廣東省普通高等學校 畢業生就業擇業期政策(試行)的通知
廣東省教育廳 廣東省公安廳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
社會保障廳關于實行廣東省普通高等學校
畢業生就業擇業期政策(試行)的通知
粵教畢〔2019〕3號
各地級以上市教育局、公安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普通高校:
為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努力實現我省高校畢業生更高質量和更充分就業,結合我省就業形勢和政策,現在我省實行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擇業期(以下簡稱擇業期)政策,同時取消暫緩就業政策,現將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義
為高校畢業生營造寬松的就業環境,給予高校畢業生與用人單位更多雙向選擇的機會,吸引更多優秀人才來粵工作,促進高校畢業生更高質量和更充分就業。
二、適用對象
(一)在廣東省內就讀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
(二)在廣東省外就讀的回粵就業廣東省生源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
(三)出國(境)留學回粵就業的廣東省戶籍高校畢業生。
三、適用期限
(一)碩士研究生、本科生和專科生的擇業期為畢業兩年內。
(二)博士研究生的擇業期為畢業五年內。
擇業期從畢業證書落款日期起算。
四、政策和待遇
(一)擇業期內的畢業生在廣東省就業、升學方面享有與應屆畢業生同等的待遇,執行應屆畢業生就業、升學、勞動及人事相關法律法規政策。
(二)畢業生離校前尚未落實就業去向的,按照政策回生源地派遣,檔案、黨(團)組織關系遷回生源地;畢業生離校后在擇業期內落實或變更就業去向的,可辦理調整改派,按照應屆畢業生辦理就業報到、檔案、黨(團)組織關系遷移等手續。
(三)畢業生就業后辭職(退)的,如仍在擇業期限內,可選擇繼續參照應屆畢業生,享受前述(一)、(二)項的相關待遇。
(四)有關畢業生就業創業其它優惠扶持政策仍按相關文件規定執行。
五、其他事項
(一)委培生、定向生按委培、定向協議執行。
(二)自擇業期政策實施起,《廣東省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暫緩就業檔案戶口管理暫行規定》(粵教畢〔2001〕10號)中規定的暫緩就業政策取消,已辦理暫緩就業手續的畢業生仍按當年文件執行。擇業期政策實施前已畢業仍符合文件第三點“適用期限”的畢業生也可享受擇業期的各項優惠政策。
(三)入學時已將戶口遷入學校的畢業生,在畢業時領取《戶口遷移證》,畢業生憑畢業證、戶口遷移證將戶口遷回生源地或擬就業地。入學時未將戶口遷入學校的畢業生,就業時可按就業地的落戶條件向擬就業地申請遷入戶口。
(四)出國(境)留學回粵就業的廣東省戶籍高校畢業生按照留學回國人員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本政策2019年4月8日起開始實施,有效期3年。
廣東省教育廳 廣東省公安廳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9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