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政策||我國創新創業教育政策的梳理
一、歷屆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報告中的有關大政方針
(一)1997年,黨的十五大報告指出:“經濟體制改革的目的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非公有制經濟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要繼續鼓勵、引導,使之健康發展”;“ 要健全財產法律制度,依法保護各類企業的合法權益和公平競爭,并對它們進行監督管理”;“ 深化科技和教育體制改革,有條件的科研機構和大專院校要以不同形式進入企業或同企業合作,走產學研結合的道路,解決科技和教育體制上存在的條塊分割、力量分散的問題。鼓勵創新、競爭和合作。實施保護知識產權制度。”
(二)2002年,黨的十六大報告指出:“引導全社會轉變就業觀念,推行靈活多樣的就業形式,鼓勵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要形成與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基本經濟制度相適應的思想觀念和創業機制,營造鼓勵人們干事業、支持人們干成事業的社會氛圍,放手讓一切勞動、知識、技術、管理和資本的活力競相迸發,讓一切創造社會財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以造福于人民。”
(三)2007年,黨的十七大報告指出:“實施擴大就業的發展戰略,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要“完善支持自主創業、自謀職業政策,加強就業觀念教育,使更多勞動者成為創業者。”
(四)2012年,黨的十八大報告指出:推動實現更高質量的就業。貫徹“政府促進就業和鼓勵創業的方針”,“實施就業優先戰略和更加積極的就業政策。引導勞動者轉變就業觀念,鼓勵多渠道多形式就業,促進創業帶動就業,做好以高校畢業生為重點的青年就業工作和農村轉移勞動力、城鎮困難人員、退役軍人就業工作。加強職業技能培訓,提升勞動者就業創業能力,增強就業穩定性。”
(五)2017年,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大規模開展職業技能培訓,注重解決結構性就業矛盾,鼓勵創業帶動就業。提供全方位公共就業服務,促進高校畢業生等青年群體、農民工多渠道就業創業。”
二、我國創業教育的起源和發展
我國創業教育的萌芽與起步始于1989年北京召開的“面向21世紀教育國際研討會”。會上首次提出了創業教育(Enterprise Education)的概念。但之后幾年,創業教育發展相對緩慢,有關創業教育的理論和實踐探索較少。
進入20世紀90年代,隨著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具有新科技知識資源和創新熱情的大學生群體渴求實現創業夢想。1998年,我國高校取消畢業生工作分配制度后,不少學生希望依靠自主創業解決就業問題。在這樣的社會背景下,教育部于1998年在《面向21世紀教育振興行動計劃》提出了加強對教師和學生的創業教育,鼓勵學生自主創業。我國創業教育開始進入發展階段。
1997年,清華大學在經濟管理學院MBA培養計劃中設立“創新與創業方向”;1998年,清華大學舉辦了國內首個“挑戰杯”大學生創業計劃大賽;1999年由團中央、中國科協、全國學聯舉辦首屆“挑戰杯”大學生創業設計競賽;2002年,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在北京召開的普通高校創業教育試點工作座談會上提出:“對大學生進行創業教育,培養具有創新精神和創造、創業能力的高素質人才是當前高等學校的重要任務。”并確定清華大學、北京航空航天大學、中國人民大學等九所高等學校作為全國首批創業教育試點學校;2003年,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開始引進國際勞工組織的SYB(Start Your Business)創業培訓項目,并于2004年開展試點培訓;2005年中華全國青年聯合會把KAB(Know About Business)項目正式引入中國。2012年4月教育部備案了上海科學技術職業學院和廣東中山職業學院的“創新管理”目錄外專科專業;2012年8月,教育部印發《普通本科學校創業教育教學基本要求(試行)》;
三、國家和部門層面有關政策的梳理
(一)1998年12月,教育部印發《面向21世紀教育振興行動計劃》,提出實施“高校高新技術產業化工程”,要求“加強對教師和學生的創業教育,采取措施鼓勵他們自主創辦高新技術企業。”
(二)1999年6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的決定》出臺。《決定》提出要實施素質教育,“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以提高國民素質為根本宗旨,以培養學生的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為重點,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德智體美等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高等教育要重視培養大學生的創新能力、實踐能力和創業精神,普遍提高大學生的人文素養和科學素質。
(三)2002年,《國務院關于大力推進職業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決定》(國發〔2002〕16號)提出,“深化教育教學改革,適應社會和企業需求”,“注重培養受教育者的專業技能、鉆研精神、務實精神、創新精神和創業能力,培養一大批生產、服務第一線的高素質勞動者和實用人才”,要“加強職業指導和就業服務,拓寬畢業生就業渠道”,“職業學校要加強職業指導工作,引導學生轉變就業觀念,開展創業教育,鼓勵畢業生到中小企業、小城鎮、農村就業或自主創業……工商、稅務部門要研究制定優惠政策,適當減免有關稅費,支持職業學校畢業生自主創業或從事個體經營,金融機構要為符合貸款條件的提供貸款。對外經濟貿易部門、勞動保障部門、教育行政部門要創造條件,積極協助符合條件的職業學校畢業生到國(境)外就業。”
(四)2004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見》(中發〔2004〕16號)提出,要“努力解決大學生的實際問題……要幫助大學生樹立正確的就業觀念,引導畢業生到基層、到西部、到祖國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業。要進一步建立健全大學生就業指導機構和就業信息服務系統,提供高效優質的就業創業服務。”“要把高校畢業生就業作為就業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常抓不懈,完善畢業生就業市場機制,健全畢業生就業服務體系,落實畢業生自主創業、靈活就業的各項扶持政策。要動員社會各方力量,完善資助困難大學生的機制,幫助大學生解決實際困難。”
(五)2004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關于印發2004年高職院校畢業生職業資格培訓工程的通知》(勞社部發〔2004〕12號)提出“為畢業生實現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創造條件”,“全面開展創業培訓。組織高等院校和高職院校有意自主創業的學生,參加學校自己開發或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實施的創業培訓”;“勞動保障部、教育部將選擇若干所高職院校和高等院校,進行創業培訓試點,組織開展國際勞工組織開發的《創辦你的企業(SYB)》培訓。”這是我國第一個國家級的創業培訓項目。
(六)2004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教育部辦公廳印發《關于在部分高等院校開展“創辦你的企業”(SYB)培訓課程試點的通知》(勞社廳函〔2004〕234號),首先選擇部分有創業培訓工作基礎、工作積極性較高的高等院校進行SYB培訓試點,并為首批試點院校培訓一批SYB教師。
(七)2005年10月,《國務院關于大力發展職業教育的決定》(國發〔2005〕35 號)提出:“職業教育要為提高勞動者素質特別是職業能力服務”,“面向初高中畢業生、城鎮失業人員、農村轉移勞動力,開展各種形式的職業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提高他們的就業能力、工作能力、職業轉換能力以及創業能力”,“堅持以服務為宗旨、以就業為導向的職業教育辦學方針……加強職業指導和創業教育,建立和完善職業院校畢業生就業和創業服務體系。”
(八)2006年,《十四部門關于切實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教學〔2006〕8號)指出:“切實加大對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和靈活就業的扶持力度”,“全面深化高等教育改革,努力提升高校畢業生就業能力”,具體措施有“要進一步落實對從事個體經營的高校畢業生三年內免交登記類、管理類和證照類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優惠政策。對自愿到西部地區及縣級以下基層創業的高校畢業生,其自籌資金不足時,也可向當地經辦銀行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對從事微利項目的,貸款利息由財政承擔50%(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各承擔25%),展期不貼息。各地要積極組織開展創業培訓、開業指導、政策咨詢、項目論證和跟蹤輔導等‘一條龍’服務,搭建畢業生自主創業‘綠色通道’。有條件的地區,可通過財政和社會渠道籌集“高校畢業生創業資金”,為畢業生自主創業提供相應支持。各級政府有關部門要提供必要的人事勞動保障代理服務,在勞動關系形式、社會保險繳納和保險關系接續等方面提供保障。高等學校要加強對畢業生的創業指導、創業培訓和創業實踐活動,培養學生的創業觀念和創業能力。”
(九)2006年,《教育部關于全面提高高等職業教育教學質量的若干意見》(教高〔2006〕16號)提出“加強素質教育,強化職業道德,明確培養目標”,要求“高等職業院校要堅持育人為本,德育為先,把立德樹人作為根本任務”,“要針對高等職業院校學生的特點,培養學生的社會適應性,教育學生樹立終身學習理念,提高學習能力,學會交流溝通和團隊協作,提高學生的實踐能力、創造能力、就業能力和創業能力,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十)2006年,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2006年高校畢業生就業有關工作的通知(勞社廳發〔2006〕17號)指出,“加強對大學生的創業培訓和創業服務”,要求各地要將大學生創業培訓工作納入當地創業培訓工作總體規劃,組織有積極性的高等學校開展大學生創業培訓工作,引入“產生你的企業構思”(GYB)培訓,將“創辦你的企業”(SYB)培訓作為試點院校選修課程,并加快培養一批高校創業培訓教師。對經創業培訓合格的學員,要納入當地創業服務體系,提供項目開發、專家指導、小額貸款等一攬子服務,幫助他們成功創業。
(十一)2007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創業培訓推進創業促就業工作的通知》(勞社部發〔2007〕30號)指出,“創業培訓是提高勞動者創業能力的重要手段,是推進創業促就業工作的重要內容”,并要求繼續推動與國際勞工組織聯合實施的“創辦和改善你的企業”項目,要求“培訓合格率達到80%以上,經創業服務后半年內開業成功率達到50%以上,帶動就業率達到1:5,開業企業中,一年以上穩定經營率達到80%”,同時進一步完善創業培訓、開業指導、項目開發、融資服務、創業孵化、跟蹤扶持等“一條龍”服務體系,全面推進創業促就業工作。
(十二)2008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部門關于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8〕111號)提出了加大培訓力度、提高培訓質量、建立孵化基地、健全服務組織、完善服務內容等政策,這是我國第一個較為完整的創業培訓政策體系。
在加大培訓力度方面,提出了“建立滿足城鄉各類勞動者創業的創業培訓體系,擴大創業培訓范圍,逐步將所有有創業愿望和培訓需求的勞動者納入創業培訓。加強普通高校和職業學校的創業課程設置和師資配備,開展創業培訓和創業實訓。落實職業培訓補貼政策,對參加創業培訓的創業者,按有關政策規定,給予職業培訓補貼。對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創業培訓的,其按規定享受的職業培訓補貼由失業保險基金開支。”
在提高培訓質量方面,提出了“從規范培訓標準、提高師資水平、完善培訓模式等方面入手,不斷提高創業培訓的質量。定期組織開展教師培訓進修、研討交流活動,加強師資力量的培養和配備,提高教育水平。采用案例剖析、知識講座、企業家現身說法等多種方式,增強創業培訓的針對性和實用性。根據不同群體的不同需求,開發推廣創業培訓技術,不斷提高創業成功率。”
在建立孵化基地方面,提出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統籌安排勞動者創業所需的生產經營場地,搞好基礎設施及配套建設,優先保障創業場地。可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或利用原有經批準的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園區、高新技術園區、大學科技園區、小企業孵化園等建設創業孵化基地,為進入基地的小企業提供有效的培訓指導服務和一定期限的政策扶持,增強創業企業的經營管理和市場競爭能力,提高創業穩定率。”
在健全服務組織方面,提出了“依托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健全創業指導服務組織,開發創業指導技術,完善創業服務功能,提高創業服務效率,承擔創業帶動就業工作的組織、服務和實施責任。充分發揮中小企業服務機構、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機構和各類創業咨詢服務機構的作用,共同做好創業帶動就業工作。推動創業咨詢服務工作的開展,建立由企業家、創業成功人士、專家學者及政府工作人員共同組成的創業服務專家隊伍,逐步形成創業服務指導專兼職隊伍。”
在完善服務內容方面,提出了“根據城鄉創業者的需求,組織開展項目開發、方案設計、風險評估、開業指導、融資服務、跟蹤扶持等‘一條龍’創業服務,建立創業信息、政策發布平臺,搭建創業者交流互助的有效渠道。建立政府支持并監管、企業與個人開發、市場運作的創業項目評估和推介制度,建立創業項目資源庫,形成有效采集和定期發布制度。通過上門服務、集中服務、電話服務等多種形式,為創業者提供個性化、專業化的開業指導和咨詢服務。建立創業者信息管理服務系統,設立創業服務熱線,接受創業者的咨詢和投訴,提供及時有效的后續服務和跟蹤指導,注重對創業失敗者的指導和服務,幫助他們重樹信心,再創新業。”
(十三)2010年,《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提出“職業教育要面向人人、面向社會,著力培養學生的職業道德、職業技能和就業創業能力。”
(十四)2010年,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等《關于實施“2010高校畢業生就業推進行動”大力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25號)要求,各地人社部門與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共同組織實施“創業引領計劃”,并切實落實以下政策:對高校畢業生初創企業,可按照行業特點,合理設置資金、人員等準入條件,并允許注冊資金分期到位。允許高校畢業生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程序和合同約定將家庭住所、租借房、臨時商業用房等作為創業經營場所;對應屆及畢業2年以內的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的,自其在工商部門首次注冊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收登記類和證照類等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登記求職的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自籌資金不足的,可按規定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從事微利項目的,可按規定享受貼息扶持;對合伙經營和組織起來就業的,貸款規模可適當擴大。完善整合就業稅收優惠政策,鼓勵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
(十五)2010年,《教育部關于大力推進高等學校創新創業教育和大學生自主創業工作的意見》(教辦〔2010〕3號)提出“加強創新創業教育課程體系建設、加強創新創業師資隊伍建設、廣泛開展創新創業實踐活動、建立質量檢測跟蹤體系、加強理論研究和經驗交流”等舉措。形成了創新創業教育、創業基地建設、創業政策支持、創業服務“四位一體”的格局。要求“把創新創業教育有效納入專業教育和文化素質教育教學計劃和學分體系,建立多層次、立體化的創新創業教育課程體系;突出專業特色,創新創業類課程的設置要與專業課程體系有機融合,創新創業實踐活動要與專業實踐教學有效銜接,積極推進人才培養模式、教學內容和課程體系改革;加強創新創業教育教材建設,借鑒國外成功經驗,編寫適用和有特色的高質量教材。”《意見》還提出了教育部門要會同科技部門,加強創業基地建設,打造全方位創業支撐平臺全面建設創業基地;要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進一步落實和完善大學生自主創業扶持政策,加強創業指導和服務工作。
(十六)2010年,《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發推進技工院校改革發展意見》(人社部發〔2010〕57號)指出,技工院校“要根據技能人才成長規律,結合技工院校學生職業生涯發展的特點,堅持能力本位的辦學理念,通過加強職業素質、專業技能和社會能力培養,開展職業指導、創業教育,提高學生綜合職業能力、就業競爭力和創新創業能力。”
(十七)2011年,《教育部關于推進高等職業教育改革創新引領職業教育科學發展的若干意見》(教職成〔2011〕12號)提出“完善人才培養質量保障體系。推進高等職業教育質量評估工作,建立和完善學校、行業、企業、研究機構和其他社會組織共同參與的質量評價機制,將畢業生就業率、就業質量、企業滿意度、創業成效等作為衡量人才培養質量的重要指標。各地和各高等職業學校都要建立人才培養質量年度報告發布制度,不斷完善人才培養質量監測體系。”
(十八)2012年5月,《教育部財政部關于印發高等學校創新能力提升計劃實施方案的通知》(教技〔2012〕7號)提出,“加快高校機制體制改革,轉變高校創新方式,集聚和培養一批拔尖創新人才,產出一批重大標志性成果,充分發揮高等教育作為科技第一生產力和人才第一資源重要結合點的獨特作用,在國家創新發展中做出更大的貢獻”,為高校創新教育的深入開展奠定了堅實基礎。
(十九)2012年8月,《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印發<普通本科學校創業教育教學基本要求(試行)>的通知》(教高廳〔2012〕4號)提出了面向全體、注重引導、分類施教、結合專業、強化實踐的教學原則;確定教學內容為“教授創業知識、鍛煉創業能力、培養創業精神”。文件要求“高等學校要把創業教育教學納入學校改革發展規劃,納入學校人才培養體系,納入學校教育教學評估指標,建立健全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制訂專門教學計劃,提供有力教學保障,確保取得實效”,“高等學校應創造條件,面向全體學生單獨開設‘創業基礎’必修課。支持有條件的高等學校根據辦學定位、人才培養規格和學科專業特點,開發、開設創業教育類選修課程(含實踐課程)。把創業教育有機融入專業教育,加強相關專業課程建設。把創業教育與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就業教育和就業指導服務有機銜接。”“高等學校應明確職能部門,負責研究制定創業教育教學工作的規劃和相關制度,統籌協調和組織學校創業教育教學工作。高等學校要根據專任為主、專兼結合的原則,按照學生人數以及實際教學任務,合理核定專任教師編制,配備足夠數量和較高質量的專任教師”,同時還頒布了我國第一個級的創業教育教學基本要求。
(二十)2014年,《教育部等六部門關于印發<現代職業教育體系建設規劃(2014-2020年)>的通知》(教發〔2014〕6號)指出,“系統設計現代職業教育的體系框架、結構布局和運行機制,推動教育制度創新和結構調整,培養數以億計的工程師、高級技工和高素質職業人才,傳承技術技能,促進就業創業,為建設人力資源強國和創新型國家提供人才支撐”。要推動“職業教育的終身一體”,其中包括了“職業輔導教育”。《規劃》指出:普通教育學校為在校生和未升學畢業生提供多種形式職業發展輔導;普通高中根據需要適當增加職業技術教育內容;職業院校和普通教育學校開展以職業道德、職業發展、就業準備、創業指導等為主要內容的就業教育和服務”,《規劃》還提出,“完善畢業生就業創業政策。加強職業院校就業指導機構的建設,加強就業、創業教育和服務。引導畢業生轉變就業觀念,鼓勵多渠道多形式就業,允許學生休學創業,促進創業帶動就業。各地要改善創業環境,充分利用國家現有政策對職業院校畢業生創業加大支持力度。”
(二十一)2015年,《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23號),提出“統籌推進高校畢業生等重點群體就業……加強就業創業服務和職業培訓……利用各類創業培訓資源,開發針對不同創業群體、創業活動不同階段特點的創業培訓項目,把創新創業課程納入國民教育體系。”
(二十二)2015年,《國務院關于大力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見》(國發〔2015〕32號)指出:“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是擴大就業、實現富民之道的根本舉措”。文件還指出,“要健全創業人才培養與流動機制。把創業精神培育和創業素質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實現全社會創業教育和培訓制度化、體系化。加快完善創業課程設置,加強創業實訓體系建設。加強創業創新知識普及教育,使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深入人心。加強創業導師隊伍建設,提高創業服務水平。”
(二十三)2015年,《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高等學校創新創業教育改革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5〕36號)系統提出了“完善人才培養質量標準、創新人才培養機制、健全創新創業教育課程體系、改革教學方法和考核方式、強化創新創業實踐、改革教學和學籍管理制度、加強教師創新創業教育教學能力建設、改進學生創業指導服務、完善創新創業資金支持和政策保障體系”。要求“到2020年建立健全課堂教學、自主學習、結合實踐、指導幫扶、文化引領融為一體的高校創新創業教育體系”,這是在國家層面上對前期高等學校創新創業教育工作實踐探索的總結和提升。
(二十四)2015年8月,國務院《關于積極推進“互聯網+”行動的指導意見》(國發〔2015〕40號),提出:“鼓勵聯合培養培訓”,要求“實施產學合作專業綜合改革項目,鼓勵校企、院企合作辦學,推進‘互聯網+’專業技術人才培訓。深化互聯網領域產教融合,依托高校、科研機構、企業的智力資源和研究平臺,建立一批聯合實訓基地。建立企業技術中心和院校對接機制,鼓勵企業在院校建立‘互聯網+’研發機構和實驗中心。”
(二十五)2015年,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推進創業培訓工作的指導意見》(人社廳發〔2015〕197號)提出了“明確創業培訓對象和內容、建立健全創業培訓制度、加強創業培訓課程開發、加強創業培訓師資隊伍建設、規范創業培訓機構發展、創新創業培訓模式、強化創業服務等具體舉措”,這是對2008版的創業培訓政策體系的全面完善和提升。
(二十六)2015年,《教育部關于深化職業教育教學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養質量的若干意見》(教職成〔2015〕6號)提出“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以服務發展為宗旨,以促進就業為導向,堅持走內涵式發展道路……以增強學生就業創業能力為核心,加強思想道德、人文素養教育和技術技能培養,全面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意見》提出“加強文化基礎教育。發揮人文學科的獨特育人優勢,加強公共基礎課與專業課間的相互融通和配合,注重學生文化素質、科學素養、綜合職業能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培養……高等職業學校要按照教育部相關教學文件要求,規范公共基礎課課程設置與教學實施,面向全體學生開設創新創業教育專門課程群”,《意見》提出“深化校企協同育人。創新校企合作育人的途徑與方式,充分發揮企業的重要主體作用。推動校企共建校內外生產性實訓基地、技術服務和產品開發中心、技能大師工作室、創業教育實踐平臺等,切實增強職業院校技術技能積累能力和學生就業創業能力”,在“提高教學質量管理水平”方面,《意見》要求“各地、各職業院校要加強教育教學質量管理,把學生的職業道德、職業素養、技術技能水平、就業質量和創業能力作為衡量學校教學質量的重要指標。”
(二十七)2015年,《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推進技工院校改革創新的若干意見人社部發》(〔2014〕96號)提出,技工院校要“堅持能力本位教學理念,加強學生職業素養、專業技能和通用能力培養,積極開展職業指導、創業教育,提高學生綜合職業能力和就業創業能力”,“落實技工院校畢業生待遇政策。技師學院高級工班、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生,參加企事業單位招聘、確定工資起點標準、職稱評定、職位晉升等方面,按照全日制大專學歷享受相應待遇政策,并按國家有關規定享受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政策。”
(二十八)2015年,共青團中央辦公廳印發《關于高校共青團積極促進大學生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中青辦發〔2015〕2號),強調“促進大學生創業是高校共青團服務黨政工作大局、服務國家改革發展、服務青年學生成長成才的重要工作內容。高校共青團要在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大力促進大學生創業工作有關精神的指引下,堅持育人為本,堅持協同推進,發揮高校共青團在組織動員、資源整合、載體搭建、氛圍營造等方面的工作優勢,推動大學生勇于創新創業,努力造就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生力軍。”《意見》指出,各地各高校團委要立足于創業意識培養、創業能力提升、創業實踐鍛煉等工作內容,從舉辦系列創業講堂、普遍開設創業課程、培育創業社團協會、完善創業競賽體系、組建創業導師團隊、聯合打造創業基地、爭取創業資金支持、構建政策服務平臺、尋訪選樹創業典型等九方面出發,建立健全高校共青團促進大學生創業工作體系。
(二十九)2016年5月,國務院印發的《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綱要》提出“推動創新創業,激發全社會創造活力”,要求“建設和完善創新創業載體,發展創客經濟,形成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生動局面”,具體舉措如下:
發展眾創空間。依托移動互聯網、大數據、云計算等現代信息技術,發展新型創業服務模式,建立一批低成本、便利化、開放式眾創空間和虛擬創新社區,建設多種形式的孵化機構,構建“孵化+創投”的創業模式,為創業者提供工作空間、網絡空間、社交空間、共享空間,降低大眾參與創新創業的成本和門檻。
孵化培育創新型小微企業。適應小型化、智能化、專業化的產業組織新特征,推動分布式、網絡化的創新,鼓勵企業開展商業模式創新,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建設面向小微企業的社會化技術創新公共服務平臺,推動小微企業向“專精特新”發展,讓大批創新活力旺盛的小微企業不斷涌現。
鼓勵人人創新。推動創客文化進學校,設立創新創業課程,開展品牌性創客活動,鼓勵學生動手、實踐、創業。支持企業員工參與工藝改進和產品設計,鼓勵一切有益的微創新、微創業和小發明、小改進,將奇思妙想、創新創意轉化為實實在在的創業活動。
(三十) 2016年9月,國務院印發《北京加強全國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總體方案》(國發〔2016〕52號),提出:“完善創新創業服務體系”,要求:“加快發展高端創業孵化平臺,構建集創業孵化、資本對接、營銷服務等為一體的眾創空間,提供集約化、專業化、社區化的創新創業環境。建立便捷高效的商事服務機制,推動集群注冊登記、‘先照后證’等改革,降低創業門檻。實施中關村大街改造提升工程,加快北京市海淀區‘一城三街’建設,以創新創業打造經濟社會發展新動力。深入推進國家科技服務業區域試點、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試點、中關村現代服務業試點,探索科技服務業促進創新創業的新模式和新機制。發揮首都科技條件平臺、首都科技大數據平臺、中關村開放實驗室等公共服務平臺作用,推廣創新券等科技資源開放共享的市場化機制,促進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大型科研儀器和專利基礎信息資源向社會開放。加快推進研究開發、技術轉移和融資、知識產權服務、第三方檢驗檢測認證、質量標準、科技咨詢等機構改革,構建社會化、市場化、專業化、網絡化的技術創新服務平臺。探索推動產業協同創新共同體建設,助力產業轉型升級和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充分利用現有資源,統籌建設全國知識產權運營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國家知識產權服務業集聚發展示范區。”
(三十一)2016年,《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關于實施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促進計劃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100號)提出:實施能力提升、創業引領、校園精準服務、就業幫扶、權益保護五大行動。“能力提升”方面包括“各地各高校要全面提升高校畢業生就業能力,把學生職業發展與就業指導課程貫穿于整個人才培養體系,完善學科建設、課程設計,納入教學計劃和學分管理。加強就業指導師資培養,積極開展有計劃、有組織的培訓,在專業技術職務評聘中充分考慮就業指導教師的工作性質、工作業績,并在同等條件下予以適當傾斜,推進就業指導教師隊伍職業化、專業化、專家化。完善就業指導課程內容,深入開展個性化輔導與咨詢,幫助畢業生科學規劃職業生涯,增強職業素養,提升求職就業能力。注重理論與實踐相結合,開展多種形式的模擬實訓、職業體驗等實踐教學活動,有條件的還可組織參觀人力資源市場,進行職業能力測評等現場指導,增強畢業生實踐能力”;“創業引領”方面包括“完善支持高校畢業生創業的政策制度和服務體系,進一步擴大高校畢業生創業規模。把創新創業教育作為教育改革的突破口,指導高校將創新創業教育融入人才培養全過程,開發開好創新創業教育課程,制定學分轉換、彈性學制、保留學籍休學創業等措施,開展各類創業實踐活動,增強大學生創新精神、創業意識和創新創業能力。加強創業培訓,針對高校畢業生創業不同階段的需求,優先安排優質培訓資源,開發合適的創業培訓課程,使每一個有創業意愿和培訓需求的畢業生都有機會獲得創業培訓。”
(三十二)2017年,《國務院關于做好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國發〔2017〕28號)提出:“完善適應新就業形態特點的用工和社保等制度。支持勞動者通過新興業態實現多元化就業,從業者與新興業態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的,企業要依法為其參加職工社會保險,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企業吸納就業扶持政策。其他從業者可按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養老、醫療保險和繳納住房公積金,探索適應靈活就業人員的失業、工傷保險保障方式,符合條件的可享受靈活就業、自主創業扶持政策。加快建設‘網上社保’,為新就業形態從業者參保及轉移接續提供便利。建立全國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平臺,為跨地區就業的繳存職工提供異地轉移接續服務。”《意見》還提出了“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抓好重點群體就業創業、強化教育培訓和就業創業服務的若干政策。”
優化創業環境方面,《意見》要求:持續推進“雙創”,全面落實創業扶持政策,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進一步減少審批事項,規范改進審批行為。
發展創業載體方面,《意見》要求:加快創業孵化基地、眾創空間等建設,試點推動老舊商業設施、倉儲設施、閑置樓宇、過剩商業地產轉為創業孵化基地。整合部門資源,發揮孵化基地資源集聚和輻射引領作用,為創業者提供指導服務和政策扶持,對確有需要的創業企業,可適當延長孵化周期。各地可根據創業孵化基地入駐實體數量和孵化效果,給予一定獎補。
加大政策支持方面,《意見》要求:繼續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的稅收政策。對首次創辦小微企業或從事個體經營并正常經營1年以上的高校畢業生、就業困難人員,鼓勵地方開展一次性創業補貼試點工作。對在高附加值產業創業的勞動者,創業扶持政策要給予傾斜。
拓寬融資渠道方面,《意見》要求:落實好創業擔保貸款政策,鼓勵金融機構和擔保機構依托信用信息,科學評估創業者還款能力,改進風險防控,降低反擔保要求,健全代償機制,推行信貸盡職免責制度。促進天使投資、創業投資、互聯網金融等規范發展,靈活高效滿足創業融資需求。有條件的地區可通過財政出資引導社會資本投入,設立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基金,為高校畢業生創業提供股權投資、融資擔保等服務。
鼓勵高校畢業生多渠道就業方面,《意見》要求:實施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促進計劃,健全涵蓋校內外各階段、就業創業全過程的服務體系,促進供需對接和精準幫扶。教育引導高校畢業生樹立正確的就業觀念,促進他們更好參與到就業創業活動中,敢于通過創業實現就業。……加大對困難高校畢業生的幫扶力度,將求職創業補貼補助范圍擴展到貧困殘疾人家庭、建檔立卡貧困家庭高校畢業生和特困人員中的高校畢業生。促進留學回國人員就業創業,實施留學人員回國創新創業啟動支持計劃,鼓勵留學人員以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入股方式創辦企業。簡化留學人員學歷認證等手續,降低服務門檻,依法為全國重點引才計劃引進人才及由政府主管部門認定的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申請永久居留提供便利。實施有效的人才引進和扶持政策,吸引更多人才回流,投身創業創新。
提高教育培訓質量方面,《意見》要求:堅持面向市場、服務發展、促進就業的人力資源開發導向,著力化解就業結構性矛盾。深入推進高校創新創業教育改革,……更好發揮職業教育和職業培訓作用,推進職業教育和職業培訓精準對接產業發展需求、精準契合受教育者需求,加快發展現代職業教育,著力提高學生的就業能力和創造能力。
完善職業培訓補貼方式,《意見》要求:創新培訓模式,探索職業培訓包模式,充分運用職業培訓補貼,支持優質培訓機構開發數字培訓課程,支持平臺開展網上創業培訓,支持培訓機構引進國外優質資源或開展聯合辦學。
強化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意見》要求:著力推進公共就業創業服務專業化、職業化,落實政府購買基本公共就業創業服務制度,充分運用就業創業服務補貼政策,支持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機構和高校開展招聘活動和創業服務,支持購買社會服務,為勞動者提供職業指導、創業指導、信息咨詢等專業化服務。加強公共就業創業服務信息化建設,在充分利用現有平臺基礎上,建立“互聯網+”公共就業創業服務平臺,推動服務向移動端、自助終端等延伸,擴大服務對象自助服務范圍,推廣網上受理、網上辦理、網上反饋,實現就業創業服務和管理全程信息化。
(三十三)2017年7,國務院《新一代人工智能發展規劃》(國發〔2017〕35號)提出:“大力加強人工智能勞動力培訓:加快研究人工智能帶來的就業結構、就業方式轉變以及新型職業和工作崗位的技能需求,建立適應智能經濟和智能社會需要的終身學習和就業培訓體系,支持高等院校、職業學校和社會化培訓機構等開展人工智能技能培訓,大幅提升就業人員專業技能,滿足我國人工智能發展帶來的高技能高質量就業崗位需要。鼓勵企業和各類機構為員工提供人工智能技能培訓。加強職工再就業培訓和指導,確保從事簡單重復性工作的勞動力和因人工智能失業的人員順利轉崗。”
(三十四)2017年6月,科技部辦公廳印發《國家科技企業孵化器“十三五”發展規劃》(國科辦高〔2017〕55號)提出“提升孵化質量,帶動創業服務精益發展”,要求:“以創業者的需求為導向,強化‘創業導師+創業輔導師’制度和職業化管理服務隊伍建設,擴大孵化器與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合作,建立專業化、網絡化、開放化的服務機制,擴大創業服務供給,提升增值服務水平。”具體舉措如下:
深化落實“中國火炬創業導師行動”。支持各類孵化器聘請天使投資人、企業家、成功創業者、技術專家、行業專家等擔任創業導師,形成專業化導師隊伍,為創業者提供專業性、實踐性輔導服務。鼓勵創業導師與被輔導企業形成投資關系,建立創業者與創業導師共贏機制。支持孵化器選拔優秀人才成為專職創業輔導師,加強創業輔導師培養,強化創業輔導師在創業孵化工作中的作用,打造一支精干的創業輔導師隊伍。推動成立“中國火炬創業導師聯盟”,進一步擴大“中國火炬創業導師行動”活動覆蓋范圍,向中西部地區傾斜,并促進經驗交流總結、資源對接共享。落實創業導師和創業輔導師認證備案制度,建立全國創業導師和創業輔導師數據庫,完善創業導師和創業輔導師評價、激勵機制。
加快管理服務隊伍職業化建設。持續提升全國孵化器從業人員初、中、高級培訓,拓展科技創業者企業家能力提升培訓。強化師資隊伍和課程體系建設,加大培訓開展的規模和力度,探索推進孵化器行業執業制度。擴大人才培養基地數量,推動各省孵化器培訓機構將人才培養工作常態化,建立第三方培訓效果評估機制。鼓勵與高校、大企業、人力資源機構、創投機構等密切合作,探索開展創業與孵化服務人才聯合、委托培養的新模式。積極推動孵化器從業人員國際化培訓。推進創業孵化服務隊伍的職業標準建設,加強對孵化器從業人員資質和能力的評定、考核和復核,引導孵化器完善內部人才成長和培訓激勵機制。
以創業者需求為導向提升增值服務能力。引導孵化器圍繞創業企業實際需求,提供定制化的高附加值服務。鞏固提升場地和設施供給、商務、項目申報等基礎服務,提高服務平臺運營效率;不斷加強項目診斷、創業咨詢、團隊搭建、產品改進、財務顧問、市場拓展等創業輔導服務;積極拓展技術成果評估、科學實驗、試制與檢測、科技情報等創新支撐服務。推動創業服務利用新技術、應用新理念、開創新模式,以創業者為核心,主動整合創意與市場需求,實現創業機會和資源供給的有機結合。強化孵化器與知識產權、法律、會計、咨詢等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合作,提升孵化服務綜合能力。
(三十)2017年9月,中辦國辦印發的《關于深化教育體制機制改革的意見》指出“完善提高職業教育質量的體制機制。強調要健全德技并修、工學結合的育人機制。堅持以就業為導向,著力培養學生的工匠精神、職業道德、職業技能和就業創業能力。”
(三十一)2017年,《國務院關于強化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進一步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深入發展的意見》(國發〔2017〕37號)提出:“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深入發展是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重要載體”,要貫徹“人才優先、主體聯動”的理念,以人才支撐為第一要素,改革人才引進、激勵、發展和評價機制,激發人才創造潛能,鼓勵科技人員、中高等院校畢業生、留學回國人才、農民工、退役士兵等有夢想、有意愿、有能力的群體更多投身創新創業。”《意見》還提出了加快科技成果轉化、拓展企業融資渠道、促進實體經濟轉型升級、完善人才流動激勵機制、創新政府管理方式等舉措。
在加快科技成果轉化方面,重點突破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制度障礙,保護知識產權,活躍技術交易,提升創業服務能力,優化激勵機制,共享創新資源,加速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引導眾創空間向專業化、精細化方向升級,支持龍頭骨干企業、高校、科研院所圍繞優勢細分領域建設平臺型眾創空間。探索將創投孵化器等新型孵化器納入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服務體系,并享受相應扶持政策。
在拓展企業融資渠道方面,不斷完善金融財稅政策,創新金融產品,擴大信貸支持,發展創業投資,優化投入方式,推動破解創新創業企業融資難題。
在促進實體經濟轉型升級方面,深入實施“互聯網+”、“中國制造2025”、軍民融合發展、新一代人工智能等重大舉措,著力加強創新創業平臺建設,培育新興業態,發展分享經濟,以新技術、新業態、新模式改造傳統產業,增強核心競爭力,實現新興產業與傳統產業協同發展。
在完善人才流動激勵機制方面,充分激發人才創新創業活力,改革分配機制,引進國際高層次人才,促進人才合理流動,健全保障體系,加快形成規模宏大、結構合理、素質優良的創新創業人才隊伍。
在創新政府管理方式方面,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大普惠性政策支持力度,改善營商環境,放寬市場準入,推進試點示范,加強文化建設,推動形成政府、企業、社會良性互動的創新創業生態。
(三十二)2018年,《國務院關于推行終身職業技能培訓制度的意見》(國發〔2018〕11號)提出“堅持需求導向。堅持以促進就業創業為目標,瞄準就業創業和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確定培訓內容,加強對就業創業重點群體的培訓,提高培訓后的就業創業成功率,著力緩解勞動者素質結構與經濟社會發展需求不相適應、結構性就業矛盾突出的問題。”《意見》還提出了完善終身職業技能培訓政策和組織實施體系、大力推進創業創新培訓、建立職業技能培訓質量評估監管機制、加強職業技能培訓基礎平臺建設等舉措。
在完善終身職業技能培訓政策和組織實施體系方面,《意見》要求:面向城鄉全體勞動者,完善從勞動預備開始,到勞動者實現就業創業并貫穿學習和職業生涯全過程的終身職業技能培訓政策。
在大力推進創業創新培訓方面,《意見》要求:組織有創業意愿和培訓需求的人員參加創業創新培訓。以高等學校和職業院校畢業生、科技人員、留學回國人員、退役軍人、農村轉移就業和返鄉下鄉創業人員、失業人員和轉崗職工等群體為重點,依托高等學校、職業院校、職業培訓機構、創業培訓(實訓)中心、創業孵化基地、眾創空間、網絡平臺等,開展創業意識教育、創新素質培養、創業項目指導、開業指導、企業經營管理等培訓,提升創業創新能力。健全以政策支持、項目評定、孵化實訓、科技金融、創業服務為主要內容的創業創新支持體系,將高等學校、職業院校學生在校期間開展的“試創業”實踐活動納入政策支持范圍。發揮技能大師工作室、勞模和職工創新工作室作用,開展集智創新、技術攻關、技能研修、技藝傳承等群眾性技術創新活動,做好創新成果總結命名推廣工作,加大對勞動者創業創新的扶持力度。
在建立職業技能培訓質量評估監管機制方面,《意見》要求:對職業技能培訓公共服務項目實施目錄清單管理,建立以培訓合格率、就業創業成功率為重點的培訓績效評估體系,對培訓機構、培訓過程進行全方位監管。
在加強職業技能培訓基礎平臺建設方面,《意見》要求:加強公共實訓基地、職業農民培育基地和創業孵化基地建設,逐步形成覆蓋全國的技能實訓和創業實訓網絡。
(三十五)2018年,《教育部關于印發<中等職業學校職業指導工作規定>的通知》(教職成〔2018〕4號)文件指出:“職業指導是職業教育的重要內容,是職業學校的基礎性工作,是幫助引導學生樹立正確職業觀、就業觀和創業觀的重要途徑。各地各校要高度重視,把職業指導擺在人才培養的重要位置,貫穿于教育教學全過程,不斷提高職業指導工作水平。”并將“開展創新創業教育,幫助學生學習創新創業知識,了解創新創業的途徑和方法,樹立創新創業意識,提高創新創業能力”作為中等職業學校職業指導的主要任務之一。《通知要求》貫徹“教育與服務相結合原則。面向全體學生開展職業生涯教育,幫助學生樹立正確的職業理想,學會職業選擇。根據學生個體差異,開展有針對性的職業指導服務,為學生就業、擇業、創業提供幫助,促進學生順利就業創業和可持續發展”;“采取必修、選修相結合的方式開設就業指導、創新創業等課程”。《通知》還提出,“中等職業學校可通過職業心理傾向測評、創新創業能力測評、自我分析、角色扮演等個性化服務,幫助學生正確認識自我和社會,解決在擇業和成長中的問題”;“各地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積極協調人社、稅務、金融等部門,為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創造良好的政策環境”;“中等職業學校應拓展和用足用好校內外職業指導場所、機構等資源。有條件的學校可建立學生創新創業孵化基地。”
(三十六)2018年9月,《國務院關于推動創新創業高質量發展打造“雙創”升級版的意見》(國發〔2018〕32號)指出“近年來,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持續向更大范圍、更高層次和更深程度推進,創新創業與經濟社會發展深度融合,對推動新舊動能轉換和經濟結構升級、擴大就業和改善民生、實現機會公平和社會縱向流動發揮了重要作用,為促進經濟增長提供了有力支撐。當前,我國經濟已由高速增長階段轉向高質量發展階段,對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并就推動創新創業高質量發展、打造“雙創”升級版提出了總體要求和著力促進創新創業環境升級、加快推動創新創業發展動力升級以下意見、持續推進創業帶動就業能力升級、深入推動科技創新支撐能力升級、大力促進創新創業平臺服務升級、大力促進創新創業平臺服務升級、進一步完善創新創業金融服務、加快構筑創新創業發展高地、切實打通政策落實“最后一公里”八條具體舉措。這是我國迄今為止最為全面的創新創業政策體系。
總體要求:指導思想方面,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堅持新發展理念,堅持以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按照高質量發展要求,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通過打造“雙創”升級版,進一步優化創新創業環境,大幅降低創新創業成本,提升創業帶動就業能力,增強科技創新引領作用,提升支撐平臺服務能力,推動形成線上線下結合、產學研用協同、大中小企業融合的創新創業格局,為加快培育發展新動能、實現更充分就業和經濟高質量發展提供堅實保障;主要目標是:“創新創業服務全面升級。創業帶動就業能力明顯提升。科技成果轉化應用能力顯著增強。高質量創新創業集聚區不斷涌現。大中小企業創新創業價值鏈有機融合。國際國內創新創業資源深度融匯。”
著力促進創新創業環境升級方面,包括:簡政放權釋放創新創業活力、放管結合營造公平市場環境、優化服務便利創新創業等措施。
加快推動創新創業發展動力升級方面,包括:加大財稅政策支持力度、完善創新創業產品和服務政府采購等政策措施、建立完善知識產權管理服務體系等措施。
持續推進創業帶動就業能力升級方面,包括:鼓勵和支持科研人員積極投身科技創業、強化大學生創新創業教育培訓、健全農民工返鄉創業服務體系、完善退役軍人自主創業支持政策和服務體系、提升歸國和外籍人才創新創業便利化水平、推動更多群體投身創新創業。尤其是強化大學生創新創業教育培訓上提出,“在全國高校推廣創業導師制,,把創新創業教育和實踐課程納入高校必修課體系,允許大學生用創業成果申請學位論文答辯。支持高校、職業院校(含技工院校)深化產教融合,引入企業開展生產性實習實訓。”
深入推動科技創新支撐能力升級方面,包括:增強創新型企業引領帶動作用、推動高校科研院所創新創業深度融合、健全科技成果轉化的體制機制。
在大力促進創新創業平臺服務升級方面,包括:提升孵化機構和眾創空間服務水平、搭建大中小企業融通發展平臺、深入推進工業互聯網創新發展、完善“互聯網+”創新創業服務體系、打造創新創業重點展示品牌。
在進一步完善創新創業金融服務方面,包括:引導金融機構有效服務創新創業融資需求、充分發揮創業投資支持創新創業作用、充分發揮創業投資支持創新創業作用、完善創新創業差異化金融支持政策。
在加快構筑創新創業發展高地方面,包括:打造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策源地、培育創新創業集聚區、發揮“雙創”示范基地引導示范作用、推進創新創業國際合作。
在切實打通政策落實“最后一公里”方面,包括:強化創新創業政策統籌、細化關鍵政策落實措施、做好創新創業經驗推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