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管理辦法||廣東工商職業技術大學創新創業教育導師管理暫行辦法(試行)
為深入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高等學校創新創業育改革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5〕36號)、《關于推動創新創業高質量發展打造“雙創”升級版的意見》(國發〔2018〕32號)等文件精神,深化學校創新創業教育改革,充分借鑒利用社會創新創業智力資源,結合學校實際,特制訂本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所指的大學生創新創業教育導師(以下簡稱“導師”)是由學校選聘并納入導師庫管理、以獨立身份參加導師活動的人員。導師在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學校規章許可的范圍內開展創新創業宣傳、指導和幫扶工作。業務上接受創新創業學院的領導。
第二條 導師遴選基本條件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業務素質和道德情操。
(二)政治立場堅定。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在思想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三)具有強烈的社會責任感和奉獻精神,愿意為大學生創新創業提供公益性服務。
(四)熟悉國家相關政策法規,熟悉企業管理、市場運作、技術創新,對科技、經濟、市場發展有預判能力,或經歷創業過程并已經獲得成功,在大學生創新創業指導、培訓和創辦管理企業等方面提供導向性、專業性、實踐性輔導服務。
(五)一般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身體健康,年齡在65周歲以下。
第三條 導師聘任程序及聘期
(一)擬聘導師由本人自薦、二級學院(部)或其他機構推薦,相關院部與學校創新創業學院考察后,聘為院級導師,列入院級創新創業導師庫。
(二)院級導師聘期內工作突出者,經學校創新創業教育工作領導小組審議通過后,可列入校級創新創業導師庫。
(三)一般聘期2年。聘期結束后,由推薦單位根據其履行職責情況出具意見,學校決定是否續聘。
第四條 導師的職責
(一)為在校生開設與創新創業主題相關的課程、講座,舉辦或參加創新創業類沙龍或論壇。每年至少開設1場面向專業或全校學生的創新創業專題講座(100人以上),校外導師應盡量為校內導師和大學生提供赴企業見習鍛煉的機會。
(二)為大學生創新創業項目提供專業指導,幫助解決項目運行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三)及時與學校創新創業學院或相關學院溝通所指導、輔導項目的進展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對有良好預期的項目,向創業投資機構推薦。
(五)保守商業秘密。
第五條 導師的考核
學校定期組織對導師進行考核評價。評價的主要內容包括:出勤情況;提供咨詢服務情況;指導學生創新創業項目穩定運行情況;指導學生創新團隊取得創新成果情況;指導的學生創業團隊注冊與取得的效益情況等。
第六條 導師的報酬與獎勵
(一)根據工作安排,導師開設課程、講座,舉辦或參加沙龍、論壇、路演,提供咨詢服務,學校按照有關工資外勞務酬金發放規定,以及創新創業活動有關管理辦法,給予報酬。
(二)導師指導學生參加學科和技能競賽獲得獎項的,按照《銅陵學院學科競賽管理實施辦法》給予獎勵。
(三)學校每年組織開展“年度優秀創新創業導師”評選活動,獲得“年度優秀創新創業導師”的由學校頒發榮譽證書,作為“優秀創新創業導師人才庫”入庫認定,給予獎勵。根據《廣東工商職業職業大學教師申報專業技術職務業績量化計分辦法(修訂)》(院辦[2018]27號)作為教師榮譽計分,并推薦為省級以上優秀創新創業導師人才庫入庫人選。
第七條 導師的退出與解聘
(一)院、校導師庫均實行動態管理。自愿退出的導師須向相關院部提交退出申請,說明退出理由,由學校創新創業學院審核。校級入庫導師的退出還需要向創新創業教育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備。
(二)入庫導師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學校確認,應予以解聘:
1.無正當理由連續3次不接受學校或相關學院安排的創新創業教育工作。
2.以廣東工商職業技術大學創新創業導師名義在社會上從事創新創業導師職責范圍之外的活動,嚴重損害學校形象。
3.泄漏企業或項目團隊商業秘密,侵犯知識產權。
4.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導師職責。
第八條 創新創業指導風險由創新創業大學生和導師自行承擔。導師指導僅供創新創業學生進行科學研究、生產經營、判斷決策時參考,創新創業學生所作出的判斷決策以及由此產生的經濟、法律后果,均與導師無關。導師直接或間接投資其指導對象,所產生的經濟、法律后果由導師自行負責。
第九條 本辦法由創新創業學院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廣東工商職業技術大學
創新創業學院
2020年4月23日